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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寻找最给力的论坛英雄】+搜房让我邂逅红玺台 感受不一样的父亲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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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胖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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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4-01-07 15:37:52 |只看该作者
楼主

知道搜房是因为几年前买房子,上网各种看消息,那会儿就集中搜房看,其他的网站也看,但是觉得不是主要做房地产的,就比对着看,后来慢慢习惯了就只看搜房的页面,发现导航上面有论坛,很多业主会在里面议论一些事情,什么房子啊,开发商啊,价格啊,物业啊。。。。当初我也只是光看不说,也没决定买红玺台,就是看看大家都说啥。后来看得越来越起劲,还加了红玺台的群,成了群主,虽然群里大家聊得来,但还是很少上论坛,但那会儿已经习惯了,偶尔去看看论坛,就像自己家里的一块地方,不常去,但坚持去~~~


记得那会儿在群里跟几个邻居没事就闲扯,都是东北人,胡侃,后来一个搜房的站长私Q我,问我有兴趣当版主么。当初觉得也挺有意思,刚尝了群主的乐趣,也就欣然接受了,刚当版主啥也不懂,连名字都是随便起的。后来开始在里面发一些自己对房子的感悟,自己对家里的一些事情,对装修啊,交通的看法,虽然邻居们还是热衷于Q群,但我似乎在论坛也找到了自己的乐趣,经常会和一些邻居瞎侃,发点好玩,参加点小聚会啥的。。。就这样2013年父亲节的时候,论坛里看到售楼处有活动,带着女儿去参加,那是我第一次过父亲节,之前也不过,孩子也小,老婆也不在意,今年女儿大了,一家人去售楼处玩,女儿那一天很黏我,似乎她也知道那天是爸爸的节日,走到哪里都小手拉着我。让我抱着,搞得老婆都吃醋了,觉得小家伙我天天陪着你,现在就知道找你爸爸~~~就这样,那天三岁的女儿居然亲着我的脸说,爸爸我爱你,父亲节快乐,我知道是售楼处的人教她的,告诉她,要感谢自己的父亲,爱自己的父亲。当时我差点哭出来,我才觉得一个父亲的责任和幸福,最近看爸爸去哪儿,虽然我没机会和女儿去参加,但我突然明白了父亲的感受,明白了女儿的对我的依赖。。。是搜房网的论坛让我看到了那次活动,是那次活动让我感受到了那一次父亲节,那一次女儿对我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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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之以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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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4-01-07 15:48:45 |只看该作者
沙发
胖胖521,您好!您所发的帖子“【寻找最给力的论坛英雄】+搜房让我邂逅红玺台 感受不一样的父亲节”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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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之以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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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4-01-07 15:50:04 |只看该作者
板凳
胖胖521,您好!您所发的帖子“【寻找最给力的论坛英雄】+搜房让我邂逅红玺台 感受不一样的父亲节”已被设置为固顶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点击查看更多北京红玺台业主论坛固顶帖>>
点击“版主推荐”查看北京业主论坛 固顶帖和精华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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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之以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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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4-01-07 15:54:05 |只看该作者
4楼

支持楼主哦~~ 希望你可以成为最给力的论坛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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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温不火白开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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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4-01-07 15:56:37 |只看该作者
5楼

支持楼主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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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呦这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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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4-01-07 15:57:44 |只看该作者
6楼

支持楼主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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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天下网友(过客)

发表于2014-01-09 13:45:10 |
7楼

为什么要先验房、后收房

  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老吕验房)情提醒:房子本身是商品,那就应该有和一般商品一样的交易的基本原则。大家常讲的一句话,买白菜还要看看呢,何况买房了。

那就是要“先验后收”即:先验房、后收房”

网上均可搜索(老吕验房)

有法律依据吗?(老吕验房)肯定的回答:有

在买卖合同中,“先验后收”是通常的交易习惯,而“先收后验”的交易习惯可能存在,但一定是一种非正常现象,具有典型的霸王条款性质,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相悖,为现代民法和经济法所否定。

根据: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京建质〔2007〕1231号

 

关于规范预售商品住宅交接前房屋查验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加强本市预售商品住宅交接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预售商品住宅交接前进行房屋查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售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组织预购人对所购预售商品住宅进行查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查验7日前,书面通知预购人办理查验手续的时间、地点及预购人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

三、预购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查验的,可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授权他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预购人查验预售商品住宅的前提条件。

五、对查验房屋发现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及时处理。

    六、市和区县建委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令改正,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可限制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项目的网上签约;情节严重的,不予延长其《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或限制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升级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室           2007年11月30日印发

 

根据《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不通过验房,买受人的知情权无从保障, “先收房、后验房”的霸王条款,完全剥夺了买房人对 购房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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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子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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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4-03-27 12:49:31 |只看该作者
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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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jiawu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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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4-06-24 17:13:17 |只看该作者
9楼

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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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思不如相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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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4-06-24 17:14:27 |只看该作者
10楼

很赞,浓浓的父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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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寻找最给力的论坛英雄】+搜房让我邂逅红玺台 感受不一样的父亲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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